甘肃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认真做好甘肃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考录取新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高校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不在此办法之列,由学生所在高校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省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公办和民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独立学院等高校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院校录取的应届高考新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坚持实事求是的基础上,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在县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实行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高中学校审核认定的原则。
第三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享受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学生,或除此之外由学生本人或乡镇、街道、社区、民政、学生就读的中学(中职学校)等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四)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五)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六)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七)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六条 乡镇、街道、社区、民政、学生就读的中学(中职学校)等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二)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三)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四)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五)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六)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高中学校,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认定程序如下:
1.提出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应如实填写《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
2.提供证明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必须向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有关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如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则申请人应在提出申请后10日之内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
3.信誉承诺
申请人必须对其所陈述的家庭经济情况、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4.资格审查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审查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高中学校负责,有关部门积极参与。
(2)审查内容
A.申请人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B.申请人在银行有无其他类型的贷款;
C.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
D.申请人及其家庭有无不诚信记录;
E.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3)审查方式
A.审阅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B.以个别谈话方式等了解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情况;
C.根据需要联系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的有关机构和单位,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或对申请人进行家庭访问。
第八条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生提交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组织有关人员,采取多种方式认真进行评审,提出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议名单,并报县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九条 县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的初步评审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条 县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质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县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县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一条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审核通过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并将最终结果通知被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贷款资格,收回贷款资金。情节严重的,建议学生所在高校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十三条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前做好认定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愿退出贷款系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地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均收入及当地消费水平等,确定本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